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進修、研究教師義務如下: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研究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外,不得
      拒絕校(園)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校(園)
      有交辦事項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教師參加全時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期間及取得學位後,未履行服
      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參加介聘及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
      (園)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申請復職者,應於進修、研究期滿、完成進
      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研究之該學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
      逾期經校(園)通知仍不申請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教
      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予以記過處分,且不發予離職證明。
  依前項第三款申請復職者,須以學期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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