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剩餘建築物未申請整建而有傾頹或朽壞情事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依
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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