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未依第三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
  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第五條規定,或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營業
  場所,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命其停
  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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