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三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 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第五條規定,或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營業 場所,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命其停 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