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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托兒所應置所長一人;托嬰中心及課後托育中心應各置主任一人;綜理 托育業務,均應專任。所長或主任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行政等部門 ;托嬰中心應增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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