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一次
  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