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 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 ;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 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