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
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
    ;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
    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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