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空地之容積獎勵應以法定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依下列公式
  計算: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累計實施空地為維護管理環境
  改善成本合計之總投入經費(元)╳獎勵係數╳地區發展係數)╱(各
  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4)(元╱平方公尺)前項累計實施空地維護
  管理環境改善成本合計之總投入經費之項目,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竣
  工書面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成本明細說明與證明資料,由本府審核。
  第一項獎勵係數如下:
  ┌────────────┬────┐
  │實施改善及管理維護期程  │獎勵係數│
  ├────────────┼────┤
  │未滿一年                │一、    │
  ├────────────┼────┤
  │一年以上                │二.五、│
  └────────────┴────┘
  第一項地區發展係數,重劃區係數為0.五,其他地區係數為一。
  第一項各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申請獎勵時該申請土地之平均公告現值
  。
  臺南巿都巿設計審議委員會得依各案環境改善之實質效益、設計構想及
  創意等項目,核准增減容積;其額度以百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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