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處以
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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