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者,主管
  稽徵機關應另行指派人員調查,並於十五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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