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酗酒、吸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二、妨害安寧、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三、任意植栽、放養動物、放置私人桌椅或其他物品。
  四、攜帶動物未加適當防護措施或不處理其排泄物。
  五、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六、隨地吐痰、便溺、棄置一般廢棄物。
  七、偷竊、蓄意損毀植栽或各項設施。
  八、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
      他水上活動。但經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為特定水上活動者
      ,不在此限。
  九、營火、野炊、烤肉、夜宿、燃放鞭炮、施放天燈、辦理婚喪喜慶活
      動、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十、不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設施。
  十一、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
  十二、販賣物品、出租遊樂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但經管理機關許
        可者,不在此限。
  十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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