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條例之制定、修正及廢止,應提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並送請市議
  會議決。
  自治規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應提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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