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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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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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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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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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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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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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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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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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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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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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程 程  司│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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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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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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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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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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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一四│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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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三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由本職稱之│
│            │    │    │  尾數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工   程   員│委任│三八│  )。              │
│            │    │    │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            │    │    │  等在「丁、地方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八」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  六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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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程 員│委任│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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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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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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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有雇員一人,出缺後│
│雇        員│僱用│  0│改置政風室書記,未列│
│            │    │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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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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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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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列廌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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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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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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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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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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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  │        │    │    │本職稱二人與會計室科│
│事│科    員│委任│  二│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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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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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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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政│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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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風│科    員│委任│  二│本職稱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助 理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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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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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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