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得約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提供有關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之推廣
  及人口問題等研究建議與改進事宜,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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