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場地,並沒入其保證金: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之虞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