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公教人力資源發展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中心。

  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如下:
  一、大禮堂。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
  三、多功能會議廳。
  四、國際商務中心。
  五、普通教室。
  六、電腦教室。
  七、語言教室。
  八、小型研討室。
  九、階梯教室。
  十、自然科教室。
  十一、交誼廳。
  十二、餐廳。
  十三、康樂室。
  十四、舞蹈教室。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
  十六、戶外廣場。
  十七、宿舍。

  凡有關推展學術文教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本中心正
  常教學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本中心相關之教學活動。
  二、具有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十日前具函或填寫申請表,檢附活動程序表及使
  用人員名冊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如經核准,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空調
  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

  保證金之數額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出售門票者,繳納二萬元。
  二、不出售門票者,繳納新臺幣五、000元為原則。
  前項保證金數額,得視活動性質增加,場地使用完畢後二日內應確實回
  復原狀,並經本中心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後,無息發還:逾期未回復原
  狀則由本中心僱工處理,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追償之。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或佈置場地時,應須事
  前徵求本中心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三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遭遇緊急事
  故者,得延期或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場地,並沒入其保證金:
  一、違背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之虞者。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府舉辦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之活動。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經市府核定者。

  使用本局場地發售(行)門票,應先將票樣送本局審查,必要時加蓋本
  局戳記,方為有效;發售(行)門票固定及非固定座位,每場最高數量
  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五百張。
  二、多功能視聽中心一百零五張。
  三、多功能會議廳三十五張。
  四、國際商務中心三十張。
  五、普通教室五十張。
  六、電腦教室四十二張。
  七、語言教室四十八張。
  八、小型研討室十六張。
  九、階梯教室八十張。
  十、自然科教室四十二張。
  十一、交誼廳一百五十張。
  十二、餐廳四百張。
  十三、康樂室五十張。
  十四、舞蹈教室五十張。
  十五、地下綜合體育場五百張。
  十六、戶外廣場三百張。
  前項發售(行)門票應附加意外、平安保險費用。

  申請人使用本局場地應投保意外、平安保險。但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
  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者,如須設售票處或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應在本
  局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張貼,不得擅自張貼或設置。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
  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設施,應先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並繳納
  有關費用。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音錄影或實況
  轉播,應先經本局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
  發佈使用場地名稱。

  本局場所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
  二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調整之。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展示及販賣商品。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各項收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本局場地器材及設備,損壞時應予修復,如經本局修復者,費用得
  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使用器材遺失時並應照時價賠償。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事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
  責,並協調本局處理。

  民間依法受託經營管理本局所屬場地時,其管理及收費標準得不受本自
  治條例規定之限制。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