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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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