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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市有財產供特定計畫使用者,以該計畫機關為管理機關;供多目標使用 者,土地及建物之管理機關由本府另定之。 市有土地依規定參加自辦重劃者,應由管理機關會同本府地政處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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