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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邀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合格者,其獎助學金由各校檢據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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