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參加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全部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教育局發給學
  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鑑定
  科目及格者,由教育局發給各該科目或領域及格證明書,其參加次屆鑑
  定時,得免鑑定該及格科目,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
  格證書。
  凡取得其他省(市)或縣(市)同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之證明
  ,其部分鑑定科目及格證明書,本市應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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