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全部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教育局發給學 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鑑定 科目及格者,由教育局發給各該科目或領域及格證明書,其參加次屆鑑 定時,得免鑑定該及格科目,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 格證書。 凡取得其他省(市)或縣(市)同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之證明 ,其部分鑑定科目及格證明書,本市應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