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之量化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
      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分別計算。
  二、學習領域內以個別學科方式評量者,該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學科之
      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之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該領域教學
      總節數。
  三、各段評量成績為該段平時評量成績與定期評量成績之平均。
  四、學期成績為各段評量成績之平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