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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