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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0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 置螺旋緩和曲線。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0公里以下時,免設或 改設他種緩和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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