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空地因開發或建築需要,須將原已完成之綠美化設施或植栽撤除者,應
  於撤除前三十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空地明顯位置公告撤除日期
  。
  前項綠美化設施撤除時,對於基地內之喬木應儘量予以保留或妥善遷移
  ,如確實無法保留或妥善遷移者,應通知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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