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因開發或建築需要,須將原已完成之綠美化設施或植栽撤除者,應 於撤除前三十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空地明顯位置公告撤除日期 。 前項綠美化設施撤除時,對於基地內之喬木應儘量予以保留或妥善遷移 ,如確實無法保留或妥善遷移者,應通知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