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
      業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定,應能顯示施政重點。
  三、概算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各項費用凡有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按規
      定標準計列;其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核實計列,並應明列各
      項計算數據。
  四、各機關經常支出,除在上年度法定預算數,減除一次經費內核實檢
      討編列外,對新增需求應填具新增需求明細表。
  五、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
  (二)業務支出,應先就以前年度計畫實施之成效逐一切實檢討,凡未
        具績效或不合時宜之計畫,應予刪除,其已辦理完成者,亦不得
        繼續編列;新興業務計畫,應從事先期作業,儘可能設擬代替計
        畫,並加強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
        計畫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過於零
        星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宜予合併,以分支計畫編列。
  (三)其他各項支出,如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
        要編列。
  (四)待遇經費應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按實編列。
  (五)凡由本府統籌撥支之項目,如公務人員調整待遇準備、退休、撫
        卹及各項補助等均不列入各機關概算。
  (六)各機關單位概算內以不編列對市屬各機關學校之補助經費為原則
        。
  (七)各機關單位概算暨附屬單位概算經費之編列,不得重複。
  (八)凡接受中央政府或其他來源補助者,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就庫款
        配合部分及受補助部分一併編入單位概算。
  (九)依法令規定,按收入成數編列歲出概算者,應核實估計。
  (十)凡委託事項應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委託機關
        負擔經費。
  六、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各項資本支出計畫需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者,應經審查通過始得編
        列。
  (二)公共工程計畫,得作超年度之規劃設計,凡實施期間跨越一個會
        計年度以上者,應按計畫進度及完工時程分年編列預算,並填具
        「跨年度計畫經費彙計表」,同時於預算書明列全程總經費及分
        年經費需求。
  (三)各項公共工程,所需土地之取得,如有困難者,其工程經費應暫
        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可先行編列土地購置經費
        。至土地購置計畫,應列明擬購土地位置、面積、單價、所有權
        屬(公有或私有)及使用計畫。
  (四)各項公共工程計畫,依其需要得先列規劃設計經費。
  (五)建築工程計畫,應列出使用計畫要求規範並簡略說明主要構造,
        以供查核。
  (六)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
        途等以供查核。
  (七)其他資本支出,如債務還本等,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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