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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主 計處層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府主計處備查並副知本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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