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教員工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9日

條文關聯

  公教員工互助金之繳納方式以公教員工每人每月應依現任俸(薪)額,
  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繳納互助金,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
  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納入預算保管使用,及繳納互助金清單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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