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但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按季核發者,除第四 季之補助金額,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外,應於每季結束 後十四日內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