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但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按季核發者,除第四
  季之補助金額,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外,應於每季結束
  後十四日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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