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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府秘書處置專門委員、主任、科長、消費者保護官、編審、秘書、視 察、專員、股長、分析師、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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