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命舉
辦活動者、其負責人或行為人參與主管機關舉辦之爆竹煙火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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