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園應免費開放供公眾遊憩。
  但為養護、改善或增建設施,得收取門票或設施使用費,其數額由管理
  機關擬定報本府核備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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