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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審查本縣文化資產事項時,與相關審議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 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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