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 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互助費及應領受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