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議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
      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互助費及應領受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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