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案件,由地政事務所訂期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進行協議,經協議不成立,即報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
  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
  理之。
  前項調處,由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第六項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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