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用拼裝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領有使用牌證農用拼裝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該管鄉(鎮、市)
  公所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停駛。
  三、復駛。
  四、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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