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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用拼裝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領有使用牌證農用拼裝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該管鄉(鎮、市) 公所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停駛。 三、復駛。 四、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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