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經營業者於事故發生後,經飛行安全委員會調查結果;其事故
  之發生,可歸責於公、民營經營業者,如認其不適合繼續經營者,本府
  得吊扣飛行場登記證,並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經公、民營經營業者改善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經營飛行場,
  經飛行安全委員會履勘後,認無飛行安全之虞者,得發還其飛行場登記
  證,並允許其繼續經營飛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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