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使用體育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未經合法申請集會許可,或違背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二、學校上課期間,認定場地不適用時或有損體育館之各項設施,經勘
      驗不宜使用者。
  三、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使用費
  用外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