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體育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未經合法申請集會許可,或違背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二、學校上課期間,認定場地不適用時或有損體育館之各項設施,經勘 驗不宜使用者。 三、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使用費 用外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