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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參加互助機關應將互助人造具名冊(如附件一)及互助資料卡(如附件 二),送本會統一辦理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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