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
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
    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本縣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
二、預算書編列補助收入而尚未有明確核定文號者。
三、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
四、各鄉(鎮、市)公所未能於規定期限發包或請款核銷,致流失上級機
    關補助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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