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 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 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本縣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 二、預算書編列補助收入而尚未有明確核定文號者。 三、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 四、各鄉(鎮、市)公所未能於規定期限發包或請款核銷,致流失上級機 關補助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