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校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之,其員額依高級中學法和特
  殊教育相關法規設置標準規定辦理,每班三人,導師由教師兼任之。本
  校為因應運動專業教學及專長訓練之需要,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定聘任運動專業教師,每一專長項目一至二人,最多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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