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六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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