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書應依下列項目作成:
  一、施工前建築基地及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申請日期及文號。
    (三)鑑定標的物座落。
    (四)鑑定時間。
    (五)鑑定人員。
    (六)鑑定要旨。
    (七)會勘記錄。
    (八)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
    (九)附件明細如下:
          1.鑑定申請書。
          2.標的物位置圖。
          3.測量點位資料。
          4.鄰房建築物平面圖、現況及瑕疵之調查記錄及照片。
    (十)報告完成日期。
    (十一)鑑定人員簽章。
  二、施工中損鄰調查鑑定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申請日期及文號。
    (三)鑑定標的物座落。
    (四)鑑定時間。
    (五)鑑定人員。
    (六)鑑定要旨。
    (七)鑑定過程。
    (八)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
    (九)鑑定分析內容如下:
          1.與現況鑑定報告做比較分析。
          2.調查分析。
          3.計算分析。
          4.鑑估分析。
    (十)具體述明之結論:
          1.損壞原因及責任歸屬。
          2.安全與否。
          3.修復費用(含傾斜沈陷、地盤改良費及建物修復費之總合預
            算明細)。
    (十一)附件明細如下:
            1.申請書。
            2.會勘記錄。
            3.試驗及測量等結果。
            4.照片。
    (十二)報告完成日期。
    (十三)鑑定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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