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專業之輔導、社政體系建制、慈善基金管理、社會服務及
      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項之褒獎事項。
  二、各工商及自由職業與社會團體之會務、業務、財務輔導及社會運動
      事項。
  三、社區發展、社會福利基金管理、殯葬設施管理等事項。
  四、兒童福利、青少年及婦女福利事項。
  五、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老人福利、老人安養事項。
  六、殘障福利、殘障教養、殘障職業重建事項。
  七、合作事業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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