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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消防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其所需員額,由消防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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