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區農業改良場置秘書、課長、中心主任、總務室主任、研究員、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股長、助理、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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