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地方農業試驗應用及農業推廣,
  特設左列各區農業改良場,隸屬本府農林廳。
  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二、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三、台中區農業改良場。
  四、台南區農業改良場。
  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

  各區農業改良場事業區域規定如左:
  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基隆市、新竹市。
  二、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為苗栗縣。
  三、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為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台中市。
  四、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為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及嘉義市、台南市。
  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為高雄縣、屏東縣及澎湖縣。
  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花蓮縣、宜蘭縣。
  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為台東縣。

  各區農業改良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之試驗應用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種子二三種苗等原種或原種之繁殖事項。
  三、關於農業之示範推廣事項。
  四、關於農業病蟲害防治及災害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農業之調查改進事項。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於事業區域內,設分場、工作站,分場或工作站置主
  任,其餘所需職員應由各該場原有職員派充之。

  各區農業改良場置場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所
  屬人員;置副場長襄助之。

  各區農業改良場依各區農業特性之需要得設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
  左列事項:
  一、作物改良課地區性農藝及園藝品種改良與栽培試驗示範等事項。
  二、作物環境課地區性農業調查、病蟲害防治、農業機械及土壤肥料等
      之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三、農業推廣中心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產銷、農地利用規劃、農民組織
      輔導、農業資源維護、農業經營改善、農村綜合發展、農業資訊化
      、家政推廣與社會教育、農民生活改善及農業試驗研究成果之推廣
      等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得設蠶蜂課,辦理蠶蜂業資源利用與產銷試驗改良。
  第一項第四款總務室並得分股辦事。

  各區農業改良場關於技術上之事項,應與台灣省農業試驗所密切聯繫。

  各區農業改良場關於推廣事項,應邀集有關縣市政府、農會及各該區內
  農業機關、學校舉行農業推廣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各區農業改良場置秘書、課長、中心主任、總務室主任、研究員、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股長、助理、課員、辦事員、書記。

  各區農業改良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各區農業改良場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區農業改良場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區農業改良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農業改良場訂定,報本府農林廳
  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