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所於臺北、宜蘭、新竹、臺中、南投、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
  湖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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