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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所於臺北、宜蘭、新竹、臺中、南投、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 湖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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