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以下簡稱警政廳)為管理全省警用通訊,特設警察
電訊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全省警用有無線電通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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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承警政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
所長襄理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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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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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組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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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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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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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修造中心,置主任、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辦理警
用無線電機製造、修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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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無線載波管制中心、置主任、中繼台長、技士、技佐,掌理無線
電載波系統指揮、管制、運用、維護、保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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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臺北、宜蘭、新竹、臺中、南投、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
湖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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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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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警政廳備查;各分所分層負責明
細表,由各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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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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