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以下簡稱警政廳)為管理全省警用通訊,特設警察
  電訊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全省警用有無線電通訊事項。

  本所置所長,承警政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
  所長襄理所長處理所務。

  本所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本所置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組員、書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修造中心,置主任、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辦理警
  用無線電機製造、修護等事項。

  本所設無線載波管制中心、置主任、中繼台長、技士、技佐,掌理無線
  電載波系統指揮、管制、運用、維護、保養等事項。

  本所於臺北、宜蘭、新竹、臺中、南投、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
  湖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警政廳備查;各分所分層負責明
  細表,由各分所訂定,報本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