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 置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佐級以 上人員兼任);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務段得加 置副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 站各置站長一人(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