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局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
  置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佐級以
  上人員兼任);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務段得加
  置副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
  站各置站長一人(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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