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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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
任),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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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設左列各課室:
一、工務課:設新工、品檢、收費等三股掌理有關工程業務事項。
二、養護課:掌理有關工程養護事項。
三、用地課:掌理有關工程用地事項。
四、機料課:掌理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六、總務室: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研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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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各置課長四人(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室主任一人、股長三人(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收費股股長由
員級以上人員兼任)、並共置正工程司五十一人,副工程司七十人,專
員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材料
管理員、材料員、稽查、辦事員、報務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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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辦理無線通訊,各設電臺一座,每臺置臺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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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雇員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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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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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雇員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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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
置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佐級以
上人員兼任);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務段得加
置副段長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
站各置站長一人(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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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報准設立保養場,各置場長一人(由各級
工程司兼任),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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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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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每所
各置主任一人(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由員級以上
人員兼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為辦
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所需人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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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修養轄區公路,得報准後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為搶修災害工
程,得報准後設飛班道工若干班,其人數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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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為辦理徵收收費公路(橋樑)工程受益費,得設臨時收費管理
站,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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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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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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