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得分二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分設二課;編
  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者
  ,分設四課。另得設資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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