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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地政事務所得分二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分設二課;編 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者 ,分設四課。另得設資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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